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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一盘“逍遥镇” 、“潼关肉夹馍” “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那点事儿

杨涵婳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文/ 杨涵婳


2021年年底,一系列的地理标志相关案件呈现在公众眼前,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回响。“逍遥镇胡辣汤” “潼关肉夹馍 ”“库尔勒香梨”三个标志就是其中的典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现下,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在实践中愈发凸显。地理标志和地名之间的关系?类似潼关肉夹馍这类重点在于固定的特殊的制作手艺的产品是否可以和地理标志联系起来?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方式?……正是由于地理标志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地理标志注册、使用和保护涌现各种问题,最终反映在诉讼阶段的司法适用上。本文将对“逍遥镇胡辣汤” “潼关肉夹馍 ”“库尔勒香梨”批量维权事件逐一进行分析,评析地理标志的保护的当与不当之处。


一、“逍遥镇”胡辣汤事件


(一)事件详情


2021年11月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对河南省内的一些贩卖胡辣汤的小商户提起了商标诉讼,主张协会享有的“逍遥镇”专有商标权被侵犯,要求他们支付3万-5万元赔偿或者每年缴纳1000元的会费加入逍遥镇协会,接受协会统一管理。这引起了当地长久售卖胡辣汤商户的不满,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11月21日,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发布情况说明责令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商标维权工作。2021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已经明确回答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不能向众多商户收取“会费”。至此,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维权计划告终。


通过国知局网站的商标查询功能,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的有效“逍遥镇”商标共三个,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以上图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简要评析——“逍遥镇”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


针对“逍遥镇”商标需要将其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分别进行分析。


对于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品商标,2022年3月2日,国知局受理了其无效宣告申请。[1]无效宣告申请人以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普通商标(非集体、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以及逍遥镇胡辣汤已经成为通用名称是商标法禁止注册为商标的绝对理由申请无效。


第一个理由的成立在笔者看来过于牵强,属于对法条的过度解读。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册。”该条款并未限定普通商标的申请人不可为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2001年的商标法中第三条中明确了集体商标是由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当时立法已区分了不同商标的注册人,若立法者意图将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排除在普通商标的注册人范围之外,亦可直接规定,直至2019年商标法中商品商标的注册人范围仍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再举一实例,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在1997年01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1223908号“新华书店”的普通商标,经过多次续展,延用至今。此外,商标局发布的《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十五问》的问题九的问与答如下:“我们协会之前已经在31类新鲜水果注册了 “三星洞鲜桃”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在相同商品上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答:不可行。……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2] 商标局并未表示协会不可注册普通商标。至于第二个理由——无效宣告申请人主张“逍遥镇”胡辣汤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笔者认为仍然不成立。需要明确一点,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的是“逍遥镇”商标,并非“逍遥镇胡辣汤”商标,并不能直接将“逍遥镇”直接作为“胡辣汤”的代名词。若如此,这简直可以说是与将“北京”用来作为指代“烤鸭”,用“桂林”指代米粉一样荒谬,难道会有人说要去买一个“北京”“桂林”来食用吗?当然,假设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的是“逍遥镇胡辣汤”商标,那通用名称的无效理由便可一试。

(以上图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那么注册在胡辣汤上商品类型上的“逍遥镇”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2019年商标法的第十一条的第二款,作为商品特定的产品产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其缺乏显著性,若作为商标无法用于区分生产者来源。


但是,那两个“逍遥镇”服务商标是符合商标法的注册要求的。首先,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逍遥镇”是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其次,“逍遥镇”和注册的服务类型——餐饮服务和住所服务的关联性都相去较远, 具有显著性,哪怕显著性很弱,依然有注册普通商标的可行性,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3]那么作为一个已注册的普通服务商标,只要符合商标侵权的要件,自然可以对那些在近似服务上使用类似标志的商标性使用行为(非地名意义上的使用)行使禁用权,对于意图使用该商标的商户也可收取许可费(相当于会费)。


但是仍存在一个问题,这也是“逍遥镇”胡辣汤维权受到质疑的原因——把地名注册为普通商标是否合理?普通商标的权利主体特定,具有较强的独占性和垄断性,一旦地名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相当于将公有资源据为己有,他人但凡使用本属于公共领域内的地名“逍遥镇”便有极大的可能落入到商标权限制的范围内,因“逍遥镇”商标使用所获得的利益也尽数归于一者私有化。但法律上规定了县级以下商标可作为普通商标注册,县级以上的地名用于集体、证明商标之中方可注册,这实乃一法律上之漏洞。不论地名的行政区划大小,都是重要的公共资源,他人都应当可以自由使用,不能被垄断。但也不能“一刀切”完全禁止地名商标的存在,那些在法律制定前已经存在的如“北京牌”电视机,以及经过长期使用具有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地名商标如“哈尔滨啤酒”,抑或是一些地名具有多重含义比如“龙门”、“鼓楼”等,地名商标的存在不可避免。出于保护和尊重商标权利的正当利益,应当允许其注册,但是它的注册类型及使用管理方式应当具有多重限制,把握好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和正当边界。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要素注册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集体性权利,只要属于集体组织成员或者产品服务达到一定标准便可使用商标,垄断性较弱。


二、 “潼关肉夹馍” 事件


(一)事件详情


无独有偶,另一个批量式维权的商标权人潼关肉夹馍协会也以“潼关肉夹馍”为武器,向全国范围内的数百家手无寸铁的店家发起了大火力的诉讼攻击,要求赔偿商标侵权费用,若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则需向该协会缴纳99800元,其中包含会费2400元。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亦明确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11月26日下午,潼关肉夹馍协会公开发布《给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一封致歉信》,承诺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并妥善处理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潼关肉夹馍协会同样偃旗息鼓,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经查询国知局网站,“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其发布的《“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定义了原产地域范围及协会会员的权利义务。该协会运营过程中向外地招商,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向加盟店提供统一的店面装修、人员培训、物流配送、设备安装等服务,使得品牌加盟店具有统一的服务形象和产品质量。


(二)简要评析——“潼关肉夹馍”应当注册为地理标志吗?


潼关肉夹馍应当注册为地理标志吗?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明晰地理标志的概念和要件。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具有指示地理来源及承载特殊品质的内在性质,这要求地理标志所指向的的地方与产品之间具有客观存在的因果联系——因独特的自然、人文投入必然导致独特的产出,从而地理标志在消费者的认知产生了区域生产者和产品之间固定且唯一的联系。


然而“潼关肉夹馍”可以说已脱离地名所指范围,被用来指代某种做法。它是一种制作工艺,不会被限制于某地,全国范围内的商家只需要掌握一种固定的制作方法便可生产“潼关肉夹馍”。从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经营方式中亦可以得出该观点,它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向全国进行招商,允许非潼关区域外的生产者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这便与地理标志的本质相背离,地理标志产品必然是和地理环境中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不可分割的。潼关肉夹馍的制作工艺过于简单,其制作的原材料也并非须是潼关当地出产的肉和小麦,也没有对人文因素的依赖性。因此,“潼关肉夹馍”被注册为地理标志实为不妥。


此处引申出一个问题: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商品商标的权利人能不能去指控别人在餐饮服务中间提供一个潼关肉夹馍的行为,即上述行为构不构成对商品商标的侵权?想来应当是不侵权的,商品和服务之间本身便有着质的区别,商品商标权面向的是商品,如何去禁止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呢?从这个问题的提出,亦可以看出“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的不当性。


“潼关肉夹馍”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它是即做即食的小吃,不同于先生产再存储、销售后消费的有形的商品,而是先销售后同时被生产和消费的,在被购买之前是无形的、无法被保存的。同时那些招牌为“潼关肉夹馍”的商户往往贩卖的也不仅仅肉夹馍这一种商品,还提供一些其他小吃。因此“潼关肉夹馍”更适合注册在服务商标上,但得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注册。沙县小吃注册为集体服务商标并运用的成功案例就值得借鉴,它通过连锁经营在全国各地均有分布门店。沙县小吃代表的是一种曾经发源于并非生产于沙县、符合沙县饮食文化具有特殊制作方法的小吃。又比如兰州拉面,只是带有地方风味和特定的制作方法,并非一定在兰州制作完成的才是兰州拉面,这一类型的食物采取集体商标运营的方式更符合商标法的应有之义。


三、 “库尔勒香梨”事件


(一)事件详情


“库尔勒香梨”也是批量式维权的另一代表,但它的商标权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维权行为不仅没有被国知局喊话批评,反而得到了社会公众的一定支持。11月26日,库尔勒香梨协会也跟着发布了说明表明属于非盈利组织,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不存在高额加盟费,也不强制商户加入协会。库尔勒香梨协会一以贯之,将维权进行到底。


经查询国知局网站,“库尔勒香梨”是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核定使用在第31类“香梨”商品上。


(以上图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简要评析——地理标志注册在证明商标商合理吗?


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不同,“库尔勒香梨”可谓是地理标志保护的正面典型例证。首先,“库尔勒香梨”是真正意义上的地理标志产品,香梨的特性和库尔勒地区的光照、土壤、水分等自然因素具有紧密的因果联系,其他地方出产的香梨必然达不到“库尔勒”香梨应有的特殊品质。其次,证明商标使得地理标志的质量承载功能得以体现,在证明商标的申请人的监测和监督之下,使用证明商标的生产者的商品应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这有利于地理标志起到标准化作用,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避免地理标志沦为通用名称或者无异于货源标记。综上,选择用证明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总而言之,我国对于地理标志认知与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对地理标志的基础理论概念认识不充分,法律保护制度不完善,实践中注册与维权的乱象频发——地名商标注册的法律漏洞导致公有领域被侵占、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被冠以了地理标志产品之名……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希望通过实践发现不足并逐渐完善之。


参考文献及注释

[1] 微信文章《“逍遥镇XIAOYAOZHEN”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附受理通知书】》,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krSrOajhbEfq0n-LglnMkQ。

[2] 国家知识产权局 微信公众号文章《小艾热线|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篇》,网址为

https://mp.weixin.qq.com/s/3pg05kMDFFjP57Trm3-tgA

[3] 张伟君,《“商标性使用”不应成为妨碍正当使用的法律依据——评“青花椒鱼火锅” 店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文中提到:“”注册商标只要求“有”显著特征或者说“不缺乏”显著特征,哪怕是“弱”显著性的标识也依然有注册的可行性,所以我国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本案中原告申请的“青花椒”或“图形+青花椒”作为餐饮服务的商标注册,应该还是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的。”该文为微信文章,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X7gsvfqznWzLN3j2X1nM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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